16 下列對於公務車肇事處理之敘述,何者與車輛管理手冊的規定不符?
(A)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五十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
以防追撞
(B)駕駛人應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C)隨車人員應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D)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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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3), B(73), C(39), D(74), E(0) #1327961
統計: A(2473), B(73), C(39), D(74), E(0) #1327961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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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 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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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4455
四十、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擴情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工作依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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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正為第四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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