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此優先購買權係屬物權性質
(B)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C)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D)共有人須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時,他共有人始得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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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67), C(118), D(281), E(0) #2129356

詳解 (共 3 筆)

#4278790
A錯在是債權性質才對B錯在如果是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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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D)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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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 第1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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