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書記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得區分一等、二等、三等書記官
(B)書記官得分科、分股辦事
(C)書記官得命司法事務官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D)書記官長於書記處負責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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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354), D(16), E(0) #890185

詳解 (共 2 筆)

#5092351
司法事務官於必要時,得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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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340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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