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死亡時,得對其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B)日間開始執行者,於夜間到來時,應停止執行
(C)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聲明異議,其就主管機關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不得提起救濟
(D)義務人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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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90), C(62), D(991), E(0) #2937128

詳解 (共 3 筆)

#551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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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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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203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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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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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題目重點:行政執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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