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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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21/06/27)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不在保全程序的章節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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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4)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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