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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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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10725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25)
1.住所在嘉義之甲,於雲林撞傷住所在彰化之乙,甲乙用書面約定:此車禍法律關係之訴訟,除原有管轄權之法院外,臺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若乙就此車禍欲向甲訴請損害賠償,下列何法院對此訴訟無管轄權? (A)嘉義地方法院(B)雲林地方法院(C)彰化地方法院(D)臺中地方法院
2.下列關於普通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二人以上所共同者,該等人得為共同訴訟人 (B)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該等人即得為共同訴訟人 (C)多數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即得對之提起共同訴訟 (D)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3.下列何者為合法送達? (A)對無訴訟能力之當事人甲為送達,因其法定代理人父與母居住於不同之城市,因此只向與甲同住一處之父送達 (B)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法院因此僅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未送達於本人 (C)甲於臺北地方法院進行訴訟,指定乙為該案件之送達代收人,並陳明於法院。別無其他陳明之情況下,上訴於高等法院時,高等法院將文書送達於甲 (D)僱用人甲訴請受僱人乙秘書給付違約金。關於此案件之文書,送達於甲之營業所時,由負責處理文書之秘書乙代收
4.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A)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關於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作證者 (B)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證人之配偶,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C)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D)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5.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經調解而直接起訴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不得聲請法院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處以罰鍰
6.下列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B)起訴必須以書狀為之;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簡易訴訟程序中若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D)簡易訴訟程序於上訴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7.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
8.甲乙開車均有不慎,互撞而造成彼此損傷。甲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30萬元,駁回其餘部分。甲就敗訴之170萬元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9.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B)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C)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D)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10.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D)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11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12 .甲受僱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僱,欲起訴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僱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之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儘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或併用之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因遲誤申報期間,故不生申報效力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者,得依法上訴
14 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C)假處分(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7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應在幾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法院對於債務人逾期提出之異議,即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A)10 日(B)20 日(C)30 日(D)5 日
18 債權人起訴前聲請受訴法院進行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對於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多少比例? (A)十分之一 (B)三分之一(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一
19 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20.當事人於依法具結後,倘若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裁處當事人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不得裁處任何罰鍰,因為其為當事人 (B)1萬元以下 (C)3萬元以下 (D)10萬元以下
21關於當事人能力,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權利能力者,縱無完全行為能力,亦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因尚未出生,欠缺權利能力,故無當事人能力 (C)非法人之團體,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即有當事人能力 (D)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律規定,有當事人能力
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 (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C)通常期間(D)不變期間
23訴訟進行中,當事人若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多少比例? (A)全額退還 (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D)四分之一
24以下之訴訟,何者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A)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B)請求給付票款100萬元 (C)請求給付租金100萬元(D)請求給付合會會款100萬元
25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以上之規定,通常被稱為何種主義或原則? (A)處分權主義(B)當事人恆定原則(C)當事人進行主義(D)武器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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