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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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19), C(80), D(2312), E(0) #442925

詳解 (共 7 筆)

#1007656
民訴473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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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879
(B)民訴第466條之1第1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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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371
司法院91年1月29日 (91) 院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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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279
(A)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 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 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68 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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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446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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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462

(A)第 466 條

(B)第 466-1 條

(C)第 467 條

(D) 第4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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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134
CH4 上訴審程序 第三審程序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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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35256
未解鎖
比較~刑訴之自訴同(B)民訴第466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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