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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24675 |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重複)#24675

年份:102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5 以下關於民事第三審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者才能提起
(B)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C)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判決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係屬違背法令, 可以之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D)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後,上訴人對於上訴之聲明仍可變更或擴張,以擴大當事人應受確定裁判的範圍與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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