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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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7), B(1048), C(260), D(65), E(12) #920310

詳解 (共 9 筆)

#2690195

我的理解是 你跟另一個當事人當下約定合意管轄的法院時,可以使用口頭或其他方式,就是講好就好,但如果要向法院證明你們有合意管轄,就一定要使用文書證明給法院看。

所以 A選項錯誤(為之證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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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22
(B)民訴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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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926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5 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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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493
A是不一定要用文書,口頭上約定也行,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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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025

24條沒有寫口頭啊?是寫應以文書證之,不是得.

請教A的根據是哪一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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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459
答案AorB都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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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968

請問A哪裡錯?應以文書證之不就是書面訂立?這題怎麼沒人有疑問,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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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03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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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039
原本題目:19 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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