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以下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當事人應以書面訂立,不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的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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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7), B(1048), C(260), D(65), E(12) #920310
統計: A(817), B(1048), C(260), D(65), E(12) #920310
詳解 (共 9 筆)
#2690195
我的理解是 你跟另一個當事人當下約定合意管轄的法院時,可以使用口頭或其他方式,就是講好就好,但如果要向法院證明你們有合意管轄,就一定要使用文書證明給法院看。
所以 A選項錯誤(為之與證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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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22
(B)民訴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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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025
24條沒有寫口頭啊?是寫應以文書證之,不是得.
請教A的根據是哪一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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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459
答案AorB都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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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968
請問A哪裡錯?應以文書證之不就是書面訂立?這題怎麼沒人有疑問,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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