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9), B(18), C(67), D(148), E(0) #442926

詳解 (共 8 筆)

#2244210

「假執行」因為「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前者是在判決後所為之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後者則只是判決前之保全程序,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耳,並不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所謂「假執行」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先賦予執行力,以避免敗訴之債務人濫行上訴,致損及債權人權利之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job_id=28635&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94

35
0
#901378
假執行於民事訴訟中被分類在第二編的第一審...
(共 2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2248436

n

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可分為兩種:一為假扣押,一為假處分。
n
n一、要件


  • 假扣押: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聲請假扣押,如果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時,則向該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訴訟 已在第三審法院,則仍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如果還沒有訴訟時,則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本案管轄法院用書面或言詞聲請。聲請假扣押時應提出法院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如果不能釋明,也可表明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擔保來代替釋明。法院會就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假處分: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n或就爭執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法院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n n序。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又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n n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n 暫行監護子女。聲請假處分的法院與方式,均與假扣押同。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假執行: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六藝草堂


14
0
#2248368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n第 522 條n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n假扣押。n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n

第 535 條n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n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n

nn第 536 條n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n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n,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n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n銷假處分。n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n

第 538 條n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n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n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n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n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n不適當者,不在此限。n

nn第 538-1 條n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n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n間不得逾三日。n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n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n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n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n


第 五 節 判決

第 389 條n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n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n二、(刪除)n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n 判決。n四、(刪除)n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n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n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n


6
0
#5540292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3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 538 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3
0
#5359080
CH 9 保全程序 (A)假執行 並不...
(共 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4842586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不在保全程序的...
(共 1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4329466

第七編 保全程序 §522~§538-4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