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
(A)假執行
(B)假扣押
(C)假處分
(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統計: A(1389), B(18), C(67), D(148), E(0) #442926
詳解 (共 8 筆)
「假執行」因為與「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前者是在判決後所為之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後者則只是判決前之保全程序,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耳,並不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所謂「假執行」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先賦予其執行力,以避免敗訴之債務人濫行上訴,致損及債權人權利之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job_id=28635&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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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可分為兩種:一為假扣押,一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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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一、要件
- 假扣押: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聲請假扣押,如果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時,則向該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訴訟 已在第三審法院,則仍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如果還沒有訴訟時,則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本案管轄法院用書面或言詞聲請。聲請假扣押時應提出法院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如果不能釋明,也可表明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擔保來代替釋明。法院會就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假處分: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n或就爭執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法院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n n序。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又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n n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n 暫行監護子女。聲請假處分的法院與方式,均與假扣押同。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n第 522 條n
nn第 536 條n
nn第 538-1 條n
第七編 保全程序 §522~§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