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
(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
(C)通常期間
(D)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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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2), C(174), D(2119), E(0) #442932
統計: A(25), B(72), C(174), D(2119), E(0) #442932
詳解 (共 5 筆)
#4874076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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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894
民訴10日
刑訴5日
行訴1個月
2
0
#5540409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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