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
(B)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C)聲請回復原狀,不問原定之期間為何,應於遲誤之原因消滅後,7 日內為之
(D)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應否許可,由原審法院之上級法院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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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842), C(185), D(172), E(0) #732380
統計: A(144), B(2842), C(185), D(172), E(0) #732380
詳解 (共 10 筆)
#2734116
(A)所遲誤之期間,以法定期間為限,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不適用之
(X)限不變期間。
(B)(O)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聲請回復原狀,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C)聲請回復原狀,不問原定之期間為何,應於遲誤之原因消滅後,7 日內為之
(X)5日
(D)遲誤上訴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其聲請應否許可,由原審法院之上級法院裁判之
(X)應否許可是由原審判斷後,認為應行許可者,才送上級法院合併裁判。而非直接由上級法院裁判應否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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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5016
22以下何種期間,方有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所規定之聲請回復原狀的適用?
(A)職務期間
(B)訓示期間
(C)通常期間
(D)不變期間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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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149
刑訴67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A)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C)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B)
刑訴68條: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D)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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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451
速解:聲請回復原狀。
民訴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但原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而將該上訴或抗告事件送交上級法院者,應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刑訴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不變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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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268
補充一下~
刑事訴訟法 §67 在民國112年5月1日通過修法,聲請期間從原本的五日改成「十日」哦!
刑事訴訟法 §67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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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141
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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