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
(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
(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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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15), C(193), D(2430), E(0) #732386
統計: A(121), B(415), C(193), D(2430), E(0) #732386
詳解 (共 10 筆)
#1346231
34 關於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被害人之案件,檢察官不得為緩起訴處分 X 無此規定 (B)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二至五年,由檢察官酌定 →1-3年 (C)未提出告訴之被害人,有權對緩起訴聲請再議
→非告訴人之其他被害人無聲請再議之權 (D)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V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年原住民族特考 錄事、庭務員五等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936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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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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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36
A.緩起訴的要件是輕罪,如253-1條所述,三年以下有期,或檢察官參酌犯罪動機。
沒有關於有無被害人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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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792
刑事訴訟法
| 第 256 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
| 第 256-1 條 |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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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776
再議:被告、告訴人
交付審判:告訴人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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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254
第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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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787
C>>256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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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076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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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626
補:
緩起訴➜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酌定1~3年
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法官酌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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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868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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