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何者於訊問被告時,不必告知?
(A)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法條
(B)被告得保持緘默
(C)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D)被告得陳述有利於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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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39), C(163), D(2463), E(0) #732395
統計: A(300), B(39), C(163), D(2463), E(0) #732395
詳解 (共 4 筆)
#999162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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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045
罪名 緘默 律師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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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62629
(A)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法條(X;應告知)
(B)被告得保持緘默(X;應告知)
(C)被告得選任辯護人(X;應告知)
(D)被告得陳述有利於己之事項(O;不必告知)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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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178
罪名
緘默
有利
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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