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非搜索之客體?
(A)被告之身體
(B)被告之血液
(C)被告之住宅
(D)被告攜帶之手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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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342), C(257), D(53), E(0) #732398

詳解 (共 3 筆)

#999195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 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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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22
被告之血液須有鑑定許可書才可採取
刑訴§205- 1(鑑定之必要處分:採取分泌物等之許可)
①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
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
其他相類之行為。
②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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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503

(A)被告之身體(X;搜索之客體)
(B)被告之血液(O;非搜索之客體)
(C)被告之住宅(X;搜索之客體)
(D)被告攜帶之手提包(X;搜索之客體)

刑事訴訟法 第 122 條 (搜索之客體)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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