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有關拘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B)拘票應備三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一聯交被告之家屬,另一聯存查
(C)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住所,拘提時應用拘票
(D)檢察官得開具拘票,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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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318), C(357), D(292), E(0) #732400
統計: A(89), B(2318), C(357), D(292), E(0) #732400
詳解 (共 8 筆)
#1012195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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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256
(A)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O)
(B)拘票應備三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一聯交被告之家屬,另一聯存查(X;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C)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無一定住所,拘提時應用拘票(O)
(D)檢察官得開具拘票,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O)
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拘提-執行機關)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拘提-執行程序)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警察偵查犯罪手册 第139條
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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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97
(D) 刑訴法82: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 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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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625
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拘提-執行程序)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警察偵查犯罪手册 第139條
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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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842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第 79 條
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第 82 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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