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得扣押?
(A)殺人罪被告所有之兇刀
(B)販毒罪之毒品
(C)公務員職務保管之應秘密文書而未經監督機關允許
(D)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當日穿著之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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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7), C(4652), D(327), E(0) #732393
統計: A(18), B(17), C(4652), D(327), E(0) #732393
詳解 (共 2 筆)
#1122466
第134條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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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753
(A)殺人罪被告所有之兇刀(X;得扣押。可為證據)
(B)販毒罪之毒品(X;得扣押。得没收之物)
(C)公務員職務保管之應秘密文書而未經監督機關允許(O;不得扣押。經允許才得扣押)
(D)強制性交罪被害人當日穿著之內褲(X;得扣押。可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34 條 (扣押之限制-應守密之公物、公文書)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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