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告訴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委任得以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之
(B)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不問是否律師,對於卷宗及證物,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C)無論偵查或審判程序,每一告訴人均得委任代理人,其人數不得逾三人
(D)告訴代理人有數人者,告訴人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文書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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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50), C(2402), D(235), E(0) #732389
統計: A(372), B(150), C(2402), D(235), E(0) #73238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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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594
第 271-1 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
、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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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556
刑事要書面 至多3人
民事可言詞 愛請幾個律師隨便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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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679
D 告訴代理人有數人者,因為準用第32條的規定,所以是應分別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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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525
37 關於告訴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委任得以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之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 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B)告訴人於審判中委任之代理人,不問是否律師,對於卷宗及證物,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第 271-1 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C)無論偵查或審判程序,每一告訴人均得委任代理人,其人數不得逾三人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D)告訴代理人有數人者,告訴人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文書送達代收人 . 第 32 條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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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189
樓上是一樣的喔,刑訴38條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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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67
回4F,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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