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程序,何者於刑事訴訟法內未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明文規定?
(A)第二審上訴
(B)第三審上訴
(C)再審
(D)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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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727), C(486), D(515), E(0) #732391

詳解 (共 7 筆)

#1059175

在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二審不得判比原判決更重之刑,此乃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故法條對不利益變更是有明文禁止的,此乃基於為使被告不畏懼上訴

而所謂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應檢視刑訴法第379條各款,而符合者即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故依上開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適用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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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107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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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636
(A)第二審上訴(X;有明文規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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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737

(A)刑訴§370(第二審):Ⅰ.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C)刑訴§439(再審):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D)刑訴§447(非常上訴):Ⅱ.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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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09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第三審法院得否適用,是以此原則明文規定於第二審程序中,而第三審程序並無準用本條之明文,因此第三審程序有無適用,實務及學界素有爭議,茲分述如下:
1.甲說:否定說(實務、學者多數見解)。
 認為我並未似德、日等國,於第三審程序中有明文規定適用,是以我國既無明文,亦無準用第二審該條之明文,所以無適用餘地。
2.乙說:肯定說
 認為否定說忽略本條規範精神及目的,若以法無明文即排除第三審之適用,等同僅許被告上訴第二審,而不欲其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既得為刑之諭知(本法第389條第1款),於第三審程序自應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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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909

刑事訴訟法第三審雖然未明文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多數學者基於法未明文規定,第三審當然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允許不利益變更的情事存在),但這種情形可能導致當事人懼怕不利益變更,使當事人不敢上訴第三審而帶來的不利益,僅於第二審就此終結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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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961
這是在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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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3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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