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刑事訴訟法上再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訴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B)檢察官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C)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並無期間之限制
(D)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再審概由第三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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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8), B(74), C(269), D(485), E(0) #732390

詳解 (共 10 筆)

#999061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第 425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第 426 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 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 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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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15

我覺得A應該是428的反面解釋,自訴人得為受判決之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也就是說受判決人的利益,自訴人不得聲請再審。

有錯誤的地方麻煩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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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841
來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網站-首頁 > 常見問題 > 刑事訴訟業務 > Q 6: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之限制?Q 6: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之限制?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一、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

二、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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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998
(A)自訴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共 19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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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03
C.425有時間限制。經刑80期間1/2...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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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62
自訴人為被害者,自行對被告提自訴自無為其利益聲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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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981
A. 428
B. 427
C. 425
D.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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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964
謝謝12F大大
我找到20日規定的法條了!
第 424 條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 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第 421 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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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22
D-第三審原則上只能審書面、法律,和三審法官420之事,範圍很小
說"概由"就不對了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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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64
請問C.是最佳解的20日是對的還是 425條   有時間限制。經刑80期間1/2。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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