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刑事訴訟法上再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訴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B)檢察官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C)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並無期間之限制
(D)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再審概由第三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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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8), B(74), C(269), D(485), E(0) #732390
統計: A(2178), B(74), C(269), D(485), E(0) #732390
詳解 (共 10 筆)
#999061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第 425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第 426 條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
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
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
四百二十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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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415
我覺得A應該是428的反面解釋,自訴人得為受判決之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也就是說受判決人的利益,自訴人不得聲請再審。
有錯誤的地方麻煩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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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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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62
自訴人為被害者,自行對被告提自訴自無為其利益聲請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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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981
A. 428
B. 427
C. 425
D.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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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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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22
D-第三審原則上只能審書面、法律,和三審法官420之事,範圍很小
說"概由"就不對了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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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364
請問C.是最佳解的20日是對的還是 425條 有時間限制。經刑80期間1/2。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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