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發動偵查之行為,何者不得以言詞為之?
(A)告訴
(B)告發
(C)自首
(D)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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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2), B(93), C(101), D(2451), E(0) #732387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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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刑訴第2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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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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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89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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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2875
(A)告訴(X;得以言詞為之)(B)告訴...
(共 4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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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8
A: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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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869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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