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羈押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向檢察官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
(B)檢察官偵查中,認為被告已經自白,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時,得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C)被告懷胎已逾 5 月,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但所犯為重罪者,不在此限
(D)被告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累犯,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仍得駁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7), B(465), C(171), D(1777), E(0) #732384
統計: A(677), B(465), C(171), D(1777), E(0) #732384
詳解 (共 10 筆)
#997418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69
2
#1026270
(A)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第 110 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54
0
#1399572
(c)被告懷胎已逾5月,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但所犯為重罪者,不在此限。>法有明文規定,不得駁回,無論輕罪或重罪。
(B)合法,因法官對被告交保與否有裁量權
(C)不合法,因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法院不得駁回該聲請
(D)不合法,因律師沒有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權利
類似題目:
3455被羈押人懷胎五月以上,經其律師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以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而駁回其聲請。試問該駁回裁定是否合法?
(A)合法,因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 (B)合法,因法官對被告交保與否有裁量權
(C)不合法,因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法院不得駁回該聲請
(D)不合法,因律師沒有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權利
答案-C
26
0
#1326618
A 偵查中沒有錯吧? 應該是要把得隨時向檢察官聲請命具保改成向法院聲請
17
1
#1081533
A.110....B.107...C.114...D.114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