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如何,毋需使用拘票
(C)只要有犯罪嫌疑,不問罪名輕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拘票應備二聯,司法警察執行時,一聯留存備查,一聯繳回,毋庸交付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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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251), C(2671), D(117), E(0) #732383
統計: A(402), B(251), C(2671), D(117), E(0) #732383
詳解 (共 10 筆)
#1435654
拘票採偵審二分(偵查中檢察官開;審判中法官開),另外注意§76 & § 88-1不同!§76仍須使用拘票,但§88-1更為緊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須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A)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仍須使用拘票
(B)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仍須使用拘票
(C)刑訴§75(傳喚之效力: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刑訴§79(拘提:執行程序)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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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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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83
76條 --> 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此拘提仍要踐行正常拘提程序 --> 要有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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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00170
(C)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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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76462
速解:
1.能預先的合法傳喚卻不到,那就拘票拘提。
2.不能或無法預先傳喚,針對重大嫌疑犯,可以不用傳喚,拘票拘提
3.如果抓到還溜走的,根本不可能開拘票了,就直接緊急拘提。後補票。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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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20
刑訴7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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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865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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