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刑事訴訟法上拘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問嫌疑是否重大,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B)刑事訴訟上之拘提,應用拘票,但對被告之逕行拘提,不問情況如何,毋需使用拘票
(C)只要有犯罪嫌疑,不問罪名輕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拘票應備二聯,司法警察執行時,一聯留存備查,一聯繳回,毋庸交付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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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251), C(2671), D(117), E(0) #732383

詳解 (共 10 筆)

#1435654

拘票採偵審二分(偵查中檢察官開;審判中法官開),另外注意§76 & § 88-1不同!§76仍須使用拘票,但§88-1更為緊急,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須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A)
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仍須使用拘票
 
(B)刑訴§76(逕行拘提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仍須使用拘票
 
(C)刑訴§75(傳喚之效力: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D)刑訴§79(拘提:執行程序)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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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98

(A)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

第 79 條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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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83

76條  -->  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此拘提仍要踐行正常拘提程序 --> 要有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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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966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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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322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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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675
(A)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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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70
(C)刑事訴訟法第75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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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462

速解:
1.能預先的合法傳喚卻不到,那就拘票拘提。
2.不能或無法預先傳喚,針對重大嫌疑犯,可以不用傳喚,拘票拘提
3.如果抓到還溜走的,根本不可能開拘票了,就直接緊急拘提。後補票。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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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20
刑訴7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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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865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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