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通知書應由何人簽名?
(A)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B)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D)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5), B(123), C(286), D(2186), E(0) #732382
統計: A(485), B(123), C(286), D(2186), E(0) #732382
詳解 (共 4 筆)
#1021140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84
0
#3561282
(A)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X)
(B)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長(X)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X)
(D)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O)
(B)管轄法院檢察署檢察長(X)
(C)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X)
(D)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O)
刑事訴訟法 第 71-1 條 (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10
0
#5582215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6
0
#1131864
刑事訴訟法
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