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乙開車均有不慎,互撞而造成彼此損傷。甲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30萬元,駁回其餘部分。甲就敗訴之170萬元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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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15), C(2239), D(50), E(0) #442918
統計: A(359), B(115), C(2239), D(50), E(0) #442918
詳解 (共 10 筆)
#810924
回樓上2位,
一審終局判決後,
甲在訴訟標的的200萬上只勝訴30萬,也就是其他170萬是甲的敗訴部分,
相對的,乙的勝訴部分是170萬,敗訴的部分就是30萬,
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
當甲就敗訴的170萬部分上訴時,
效力會及於勝訴的30萬,
也就是200萬的訴訟標的會一起上訴,
因此(A)的選項並不正確。
一審終局判決後,
甲在訴訟標的的200萬上只勝訴30萬,也就是其他170萬是甲的敗訴部分,
相對的,乙的勝訴部分是170萬,敗訴的部分就是30萬,
基於上訴不可分原則,
當甲就敗訴的170萬部分上訴時,
效力會及於勝訴的30萬,
也就是200萬的訴訟標的會一起上訴,
因此(A)的選項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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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465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460第二項: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也就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不管上訴人已過上訴期、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446第二項: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460第一項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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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447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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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之攻防相關法條196.276.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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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108
460第二項: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100年司五
關於民事訴訟之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被上訴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
(B)第二審之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被上訴人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D)第三審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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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769
第 460 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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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039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X;未確定。因甲已上訴,阻其判決確定,這判決包括雙方勝敗訴[上訴不可分原則])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X;有利益乙得提起反訴,與乙有無提起上訴無關)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O)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X;不得任意提出)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X;有利益乙得提起反訴,與乙有無提起上訴無關)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O)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X;不得任意提出)
第3編 上訴審程序。第1章 第二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60 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①)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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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529
乙未提上訴還是能提起反訴,且依446有三項情形仍可以不經他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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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975
A選項 :乙是因為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提起附帶上訴,所以須等到G2言詞辯論終結時,乙沒提附帶上訴才算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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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03
其實A的部分可用民訴398條第1項但書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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