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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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19), C(85), D(2583), E(0) #442921
統計: A(247), B(119), C(85), D(2583), E(0) #442921
詳解 (共 8 筆)
#763298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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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260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也就是說你想請求的東西是金錢金錢、有價證券(例如,公司股票,支票、本票…),或是可以替代之物(例如,米、油…),而且數量一定,就可以用支付命令方式取回。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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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883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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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7395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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