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抗告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B)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C)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D)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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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01), C(1792), D(115), E(0) #442919
統計: A(46), B(201), C(1792), D(115), E(0) #442919
詳解 (共 10 筆)
#840975
482針對 本件訴訟
483針對 本件訴訟標的以外的程序,證據...等事項。所謂的不可抗告是暫時不能抗告。
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法院作出與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不符,要暫緩到本件訴訟判決確定時才能救濟。
到時向法院提起的內容是<<不符本件訴訟以外的裁定+本件訴訟判決一併救濟>>
目的:
簡化程序,避免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例如:參釋字192
法院如以未繳裁判費,認原告起訴不合法,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原告以裁判費數額有爭執為抗告理由時,抗告法院仍須就該項事實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當否一併審究。
<有誤請指導>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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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35
第491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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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06
(C)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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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974
第482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483條: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回3F:法條就是這樣寫....就照著唸!!雖然我不懂他的意義或是帶入實例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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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25
釋字192號理由書:
按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依法審判之義務,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四號、第一六○號解釋理由書釋明在案。訴訟權之行使,必須循法定程序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乃在簡化程序,避免延滯。此種裁定,如牽涉終結本案之裁判者,於對該裁判聲明不服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可並受上級法院之裁判,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最高法院二十九年抗字第一二七號判例,雖認為不得抗告,但法院如以未繳裁判費,認原告起訴不合法,為駁回其訴之裁定,原告以裁判費數額有爭執為抗告理由時,抗告法院仍須就該項事實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當否一併審究,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並無影響。從而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上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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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38
D:487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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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570
有關程序上的裁定以不得抗告為原則,避免訴訟延滯,但法律有規定可抗告的就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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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015
關於本案裁定的抗告 跟 關於本案"程序上"裁定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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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485
(A)§482(B)§483(C)§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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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144
A跟B不是相反了嗎? 一個是說可以抗告除非有例外; 一個是說不可以抗告除非有例外
為什麼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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