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第二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前,捨棄上訴權
(B)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C)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D)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得其同意
統計: A(311), B(222), C(646), D(1814), E(0) #923676
詳解 (共 10 筆)
(B)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錯誤)
(C)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D)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得其同意 (正確)
§442是原審法院的處置,題目是問第二審,所以B應該是用§444-1來解?
(B)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A) 第439條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B) 第444-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C) 第446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D) 第459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C沒有敘述但書到底算不算錯有爭議,因103年第6題下
有某例題選項是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那題是正確的(也未附上但書)個人認為典委出題各行其是,自己都搞不清楚!
471條是第三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