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免使當事人喪失一審級利益
(B)上訴人提起上訴,如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無須送交至第二審法院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否則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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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098), C(137), D(672), E(0) #1266126

詳解 (共 10 筆)

#1390373

貼上法條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 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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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979

民訴第 442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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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50
(A)民訴§446 第一項
(B)民訴§442 第一項
(C)民訴§440
(D)民訴§442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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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335
民法第444-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 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 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 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 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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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086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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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327

民訴442: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選項D錯在不能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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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542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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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658

第二審之上訴狀中如未記載上訴理由,上訴是否合法?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者,一審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不得以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而裁定駁回:

1.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2.從而,當事人提起上訴,雖未表明上訴理由,但依上開之規定,一審法院仍不得予以裁定駁回該上訴。

資料來源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6/blog-post_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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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108
(A) 民訴§446 Ⅰ訴之變更或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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