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與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其管轄,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B)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與通常民事程序相同,一律適用言詞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
(C)家事事件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除得對之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之外,亦得拘提之
(D)僅家事訴訟事件即甲、乙、丙類事件,法院應依職權先使其行調解程序,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應儘速進行審理,以免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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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1), B(106), C(407), D(641), E(0) #1266129

詳解 (共 10 筆)

#1432361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也就是說丁類的非訟事件外,甲乙丙戊類都是強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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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959
24 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與種類,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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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391
第 6 條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 ,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 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 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 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 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 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第 9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 判長或法官應許旁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 13 條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 ,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但不得拘提之。 受前項裁定之人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場者,法院得連續處 罰。 受裁定人對於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 23 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 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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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400

(B)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與通常民事程序相同,一律適用言詞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  不公開法庭
(C)家事事件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除得對之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之外,亦得拘提之  不得拘提


請問,(D)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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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790

(B)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與通常民事程序相同,一律適用言詞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 >>>原則上不公開(第 9 條)
(C)家事事件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除得對之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之外,亦得拘提之 >>> 不得拘提 (第 13 條)
(D)家事訴訟事件即甲、乙、丙類事件,法院應依職權先使其行調解程序,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應儘速進行審理,以免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懸而未決 . >>>甲戊 應先經由法院調解 (第 23 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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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659
(A)家事§6 第一項
(B)家事§9 第一項
(C)家事§13 第二項
(D)家事§3 第四項、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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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844
d選項是23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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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854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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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493
第 十 三 條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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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288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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