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規定,何者不具有強行法性質?
(A)民法第 16 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B)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C)民法第 817 條第 2 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D)民法第 985 條第 2 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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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353), C(10693), D(266), E(0) #1266132
統計: A(261), B(353), C(10693), D(266), E(0) #1266132
詳解 (共 9 筆)
#1373044
強行法性質 就像是法條中有"應"的意思,不像是"得"有裁量權限
(A)不得拋棄(B)不得預先免除(D)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都是無裁量權
(C)推定─可以舉反正推翻(白話講就是沒有證據或是事實認定,就先暫定,待有證據出現時就可以推翻)
(A)不得拋棄(B)不得預先免除(D)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 都是無裁量權
(C)推定─可以舉反正推翻(白話講就是沒有證據或是事實認定,就先暫定,待有證據出現時就可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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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515
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意義:
1、強行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關係到「公益」,因此,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為強行法。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2、任意法之意義:因法律規定之內容未關係到「公益」,可以依當事人之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為任意法。如民法、商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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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26
想知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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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215
推定─得舉反證推翻-任意法
1.可以舉。
2.也可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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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94
不得就是強制要求不可以
推定就是可以舉證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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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069
強行法:不能靠自己約定改變,法律說了算(為了社會秩序)。
任意法:可以靠自己約定改變(法律只是提供預設情況)。
以下是各選項的簡單分類:
(A)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強行法(不能變)。
(B) 重大過失責任不得免除:強行法(不能變)。
(C) 應有部分推定均等:任意法(可以變,自己有約定就依約定)。
(D) 禁止重婚:強行法(不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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