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與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原則上應根據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並以裁定為之
(B)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時,法院應依職權為該無程序能力人,在其最近親屬四親等內,指定一人或數人為程序監理人
(C)於家事訴訟事件處理程序中,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D)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而法院為該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使當事人得就該調查結果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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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47), C(467), D(2242), E(0) #1266130

詳解 (共 10 筆)

#1407146
A.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

B.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C.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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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43
(A)家事第41條第1項、第6項
(B)家事第15條第1項第1款
(C)家事第10條第2項第3款
(D)家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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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788

補充B 

第十六條: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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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911
(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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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562
(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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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285
a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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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0770
第 十 五 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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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148
(A)家事第41條 Ⅰ數家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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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478
  1. 程序能力就是可以自己進行家事爭訟的資格,例如用自己的名義提起家事訴訟、提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收受開庭通知或對造書狀、提出答辯或陳述、自己出庭、依法院指示補充聲明、提出證據、繳納裁判費等。
  2.  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滿20歲而且未受監護宣告的成年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有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但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關於他(她)自己身分及人身自由的家事事件-例如否認子女、改定監護人、認可或終止收養、保護安置等,有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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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673

速解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
合併審理時,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合併審理前各該事件原應適用法律之規定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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