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B)當事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C)原告於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時,得不經被告之同意,為訴之追加、變更
(D)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得被上訴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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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5), B(91), C(303), D(231), E(0) #145581

詳解 (共 10 筆)

#702026
補充---撤回訴訟是否須經對造同意

訴之撤回 V.S 上訴撤回

訴之撤回
§262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上訴撤回
§459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 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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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736
第一審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第二審
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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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69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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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319
(A)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共 12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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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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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8+446=>

原告於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時,仍須經被告之同意,為訴之追加、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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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65
在二審為訴的變更或追加一定會妨礙被告的防禦與訴訟終結,所以466條只規定在255條第1項2~6款的範圍內才可為之!沒有1和7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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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66

B.

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 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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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06
30年抗字第66號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雖應表明於上訴狀,然其聲明之範 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得擴張或變更之,此不特為理論所當 然,即就同法於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四百七十條第一項同樣之規定,亦可 推知。故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一部 不服,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對其他部分一併聲明不服者,應認其上訴 聲明之範圍為已擴張,不得謂其他部分之上訴業已逾期,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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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05

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 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 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 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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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67

255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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