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B)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避免急迫之危險
(C)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
(D)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 B(118), C(1322), D(691), E(0) #145588
統計: A(51), B(118), C(1322), D(691), E(0) #145588
詳解 (共 5 筆)
#202022
§538:「(第一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二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57
2
#1127978
C是假處分
10
1
#3195394
損害.危險.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7
0
#3202146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O)
(B)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避免急迫之危險(O)
(C)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X;與強制執行無關)
(D)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O)
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