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那一項有關交互詰問的敘述是錯誤的?
(A)行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誘導詰問
(B)當事人雙方顯無爭執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C)對於證人未親身經歷的事項,不得詰問之
(D)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詰問的次序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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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76), C(203), D(2390), E(0) #145597

詳解 (共 10 筆)

#138071

D在§166之6

詰問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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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89
刑訴法第 166-6 條
法院職權傳喚證人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次序審判長定之。 ~[所以,換言之,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其詰問的次序並非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決定之喔!]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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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72

刑事訴訟法§166-1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166-7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正當理由,可)

六、重覆之詰問(正當理由,可)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正當理由,可)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正當理由,可)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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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962

(A)行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誘導詰問(O)
(B)當事人雙方顯無爭執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O)
(C)對於證人未親身經歷的事項,不得詰問之(O)
(D)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詰問的次序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決定之(X;審判長決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66-1 條 (主詰問之範圍及誘導詰問之例外)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66-7 條 (詰問之限制)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刑事訴訟法 第 166-6 條 (詰問次序及續行訊問)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後,審判長得續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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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127

不得誘導詰問的例外情形如下: 

1.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因為,此類事項無關實體事實,且為究明證人、鑑定人是否適格及其憑信性如何,均有先就證人、鑑定人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等事項為詰問的必要,為求訴訟經濟、避免浪費法庭時間,容許為誘導詰問。 

2.當事人無爭執之事項
當事人既無爭執,該等認為不致於影響事實認定,也就無禁止為誘導詰問的必要。

3.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為發見真實,如果證人記憶不清,有重現其記憶的必要,因此,容許以誘導詰問方式提醒之。

4.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證人、鑑定人如果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原則上即非友性證人,此時應無配合詰問者相互勾串證詞之虞,故准許誘導詰問。

5.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6.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7.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資料來源
http://www.swlaw.com.tw/listperson.asp?idno=683
http://www.justlaw.com.tw/service/counseling_02_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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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945
B 原被告雙方都沒意見沒差的事項,問的人想誘導詰問就隨他了.
例如 針對證人在目擊犯罪現場當天,究竟穿什麼顏色外套一事, 如果雙方都不覺得這是什麼重要的點,就不會表示意見.主詰問者就算問"你當天是不是穿著那件你案發前一天,因為剛和男友分手心情差,跑去sogo買的原價6000元打五折3000元的黃色外套?" 只要對方不爭執這個點就沒關係 不算違反166-1III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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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78
§166-1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166-7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 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 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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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658
第 166-6 條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
(共 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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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05
§166-1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為辯明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得就必要之事項為主詰問。 
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 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三、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四、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五、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六、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166-7
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 

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
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 此限: 
一、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 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一○、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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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42

166-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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