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至遲於幾個月內為之?
(A)二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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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45), C(23), D(2943), E(0) #14560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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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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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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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542

PowerMakesJus

例如:A是被害人,B是A的配偶,A在2019年1月就知道犯人是誰,但卻在2019年8月初才提出告訴,則他的告訴不合法;但如果B是在2月中旬才知道犯人,那麼B雖然也是在8月初提告訴,但他的告訴仍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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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79

刑訴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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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168

請問「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是什麼意思?

感謝5F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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