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下列何人陳述犯罪事實,不屬自首?
(A)檢察官
(B)政風人員
(C)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站)之調查官(員)
(D)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之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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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4388), C(186), D(73), E(0) #145608
統計: A(122), B(4388), C(186), D(73), E(0) #145608
詳解 (共 8 筆)
#542677
|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 |
| 要 旨: | 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 ,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 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 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 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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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317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
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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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28
刑法62+刑訴228.244....22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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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843
法律規定的「自首」必須向有權力抓壞人或調查犯罪的人(例如:警察、檢察官)坦承犯行才算數。
「政風人員」的工作是監督公務員有沒有貪污,他們沒有調查犯罪的權力,所以向他們自白不算正式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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