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A)曾經判決確定者
(B)時效已完成者
(C)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者
(D)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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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07), C(1832), D(108), E(1) #145611

詳解 (共 3 筆)

#515664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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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950

免訴VS不受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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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80

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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