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 下列那一項有關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敘述是錯誤的?
(A)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B)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對被害人已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得請求被害人返還
(C)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D)被告於緩起訴之前,因故意或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罪判決之宣告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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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156), C(768), D(1582), E(12) #145599
統計: A(173), B(156), C(768), D(1582), E(12) #145599
詳解 (共 10 筆)
#320941
是的!用比較的就知道,不過這題單純是文字陷阱,條文看熟就OK了!個人覺得不用太鑽研啦!
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條文)
因故意[或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罪判決]之宣告者(D)---->多了或過失,有期徒刑以上刑 ≠ 有罪判決(免刑也是有罪判決的一種,跟有期徒刑以上刑是很不同的)
...就這樣...沒甚麼技術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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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527
刑訴256-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選項C改成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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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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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32
所以不是受有罪判決之宣告,而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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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6
| 第 253-3 條 |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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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852
14樓...不就是..德華你嗎~~ 瓦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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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33
| 第 256 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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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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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782
(A)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O)
(B)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時,被告對被害人已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得請求被害人返還(O)
(C)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O)
(D)被告於緩起訴之前,因故意或過失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罪判決之宣告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X;過失犯他罪,不得撤銷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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