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偵查案件有偵查不公開原則
(B)現行犯,只限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之,一般人民不得逮捕
(C)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D)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證人,在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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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275), C(221), D(88), E(0) #145605

詳解 (共 9 筆)

#542364
第 245 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 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 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 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 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88 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第 187 條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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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348
具結:指證人或鑑定人,以文書保證其所為之證言或鑑定為事實,否則願意負刑法偽證罪責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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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39
刑訴88 
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現行犯意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以現行犯論(準現行犯):
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因持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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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77


 (B)現行犯,只限司法警察得逕行逮捕之,一般人民不得逮捕

→刑訴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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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727
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
(共 4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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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39
245.17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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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978

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I.             偵查,不公開之。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III.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IV.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V.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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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393
245.88.17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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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81
請問具結是什麼意思阿
還有傳喚不到的話就可以用拘提(不能超過24小時)
如果是羈押就可以超過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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