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之通緝書由下列何人簽名?
(A)檢察官
(B)書記官
(C)檢察長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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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2), C(2244), D(398), E(0) #145604
統計: A(372), B(12), C(2244), D(398), E(0) #145604
詳解 (共 5 筆)
#171668
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3項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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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39
法官保留口訣:見(鑑定留置)機(羈押)說(搜索)話(通訊監察 = 監視你說話內容)
絕對V.S.相對口訣:絕對要見機行事,這樣說話才不會跟人針鋒相對
以下為常用票據:
絕對V.S.相對口訣:絕對要見機行事,這樣說話才不會跟人針鋒相對
以下為常用票據:
絕對法官保留:押票(羈押)、鑑定留置票(鑑定留置)
相對法官保留:搜索票(搜索)、調取票(通訊監察)
偵審二分(偵查中 → 檢察官;審判中 → 法官):傳票(傳喚)、拘票(拘提)、通緝書(通緝)、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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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742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第 86 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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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77
在哪條阿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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