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通緝的敘述,那一個是錯誤的?
(A)檢察官偵查中,通緝被告時,應以通緝書通知各地檢察署
(B)檢察官偵查中,通緝被告時,應以通緝書通知各地的司法警察機關
(C)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通緝犯罪嫌疑人時,應以通緝書通知各地的司法警察機關
(D)檢察官偵查中,通緝被告時,不用將通緝書通知各地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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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81), C(1650), D(965), E(0) #226127

詳解 (共 9 筆)

#399073
通緝是法院或檢察暑發佈的,發佈後應以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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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77
刑訴法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刑訴法第 86 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 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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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司法警察並無發布通緝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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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30

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第 86 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 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 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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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002
什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補,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為什麼被通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可以發布通緝,相反地,犯罪嫌疑人並非被告,不會成為通緝的對象。
逃亡或藏匿的認定不是任意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5條、第76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通知,如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犯罪嫌疑重大,才可經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具拘票拘提被告;再經多次傳喚及運用各種方法拘提未果後,始能認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而予以通緝。

因此,被告被通緝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已經合法傳喚被告數次,被告都未到庭,且竭盡各種方式仍拘提不到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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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608
(A)檢察官偵查中,通緝被告時,應以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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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8153
(C)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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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71
§84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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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733
請問C錯誤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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