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何者不是被告缺席判決的事由?
(A)法院認為是應該科以拘役的案件
(B)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免刑的案件
(C)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緩刑的案件
(D)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無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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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195), C(1664), D(365), E(0) #226132

詳解 (共 6 筆)

#246206

(一)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之情形有:

  1. 案件應諭知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07參照)。
  2.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均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訴§372參照)。
  3.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389Ⅰ前段)。
  4.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4)。
  5.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刑訴§437Ⅰ前段參照)。
  6. 簡易判決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訴§449參照)。

(二)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情形有:

  1. 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者,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刑訴§294參照)。
  2.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305)。
  3.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06)。
  4. 於第二審程序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71)。

(三)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與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之區別:

  1. 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又稱之為「兩造缺席判決」;得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又稱為「一造缺席判決」
  2. 前者,法院不必傳喚當事人,即得為之(五九台上二一四二參照);後者,法院必先行傳喚當事人,而訴追人有到庭時,且符前述法條規定者,即得為之。
  3. 前者未經被告及訴追人到庭陳述,即可為之;而後者雖被告未有陳述,但訴追人方面仍須陳述,始得為之。


參考資料

  1.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頁443~444。
  2.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頁5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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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97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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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78
刑事訴訟法§306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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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852
(A)法院認為是應該科以拘役的案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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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391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訴§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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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813
謝謝yu chia的整理,好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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