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述,何者不是被告缺席判決的事由?
(A)法院認為是應該科以拘役的案件
(B)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免刑的案件
(C)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緩刑的案件
(D)法院認為是應該諭知無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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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9), C(138), D(30), E(0) #22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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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779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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