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A)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C)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D)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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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4), C(121), D(70), E(0) #229342
統計: A(45), B(44), C(121), D(70), E(0) #229342
詳解 (共 2 筆)
#227790
下列情形,不管它的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式︰
1.因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涉訟。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佔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所以例如因租賃契約所產生之糾紛、或者前夫未依約給付贍養費時,均適用簡易程式之進行,以提高案件審理之速度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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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89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原審簡易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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