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當事人無合意之前提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
(A)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B)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C)本於消費借貸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D)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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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4), C(121), D(70), E(0) #229342

詳解 (共 2 筆)

#227790

下列情形,不管它的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式︰
1.
因為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的爭執涉訟
2.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
3.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4.
請求保護佔有涉訟者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所以例如因租賃契約產生之糾紛、或者前夫未依約給付贍養費時,均適用簡易程式之進行,以提高案件審理之速度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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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89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原審簡易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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