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說明,何者正確?
(A) 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
(B) 必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始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C) 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始能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D)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與通常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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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5), C(129), D(40), E(0) #229343

詳解 (共 3 筆)

#896617
簡式審判與簡易程序有何不同?
依照新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由該條文所規定的要件來看,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都不是重大的犯罪。也就是說重大的犯罪是不能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而且被告於法院訊問的時候已經承認有罪,這時候案情已經明朗,無須經由繁雜的程序作證據調查,而且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無損他們的權益,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的規定,可以採取簡略的方式來調查,不受一些調查證據法則的限制,訊問證人也無須進行交互詰問的程序,以節省審理時間。至於簡易程序原來就有規定,是針對一些證據明確,案情單純,限於判處緩刑、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聲請,不必經過審理,法院就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兩者性質是不相同的。
出處: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27987&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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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b怪怪的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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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決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

(B) .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必須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簡式審判程序不需像通常審判程序,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所以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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