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說明,何者正確?
(A) 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
(B) 必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始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C) 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始能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D)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與通常程序相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57), C(146), D(33), E(0) #225836
統計: A(17), B(57), C(146), D(33), E(0) #225836
詳解 (共 3 筆)
#202715
A: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B: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7
0
#204332
A.
| 第 284-1 條 | (合議審判)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 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
B.刑訴237-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
0
#231629
D-不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