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下列關於簡式審判程序之說明,何者正確?
(A)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
(B)必須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時,始能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C)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始能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D)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與通常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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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907), C(2080), D(487), E(0) #136178

詳解 (共 10 筆)

#111276

刑事訴訟法

273-1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284-1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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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774
法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B選項「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始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是兩回事,並非換句話說

例如,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最輕才六月,不在最輕三年以上的限制內,所以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但最重到五年以下,若B選項為真,就出現矛盾了
所以,B選項本身就是錯誤的,跟但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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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390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不適用簡易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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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34

所謂的簡式審判程序。和其他兩種程序的主要差別在於簡式審判程序,是就通常審判程序中的證據調查,作了大幅度的減縮,也就是針對符合簡式審判程序要件的案件,經法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就不再適用通常審判程序中最重要的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有關法定證據及交互詰問程序的規定

來源: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0%A1%E5%BC%8F%E5%AF%A9%E5%88%A4%E7%A8%8B%E5%BA%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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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423
(A)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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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861
(A)簡式審判程序,應以合議庭行之 第...
(共 6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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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04
B應該是錯在: 雖然符合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條件,但還須加上但書,也就是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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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09


因為兩個不相同

簡式的證據適用 和 一般審判程序適用不同

簡式的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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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753
選項D 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 ...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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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5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
B→所以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適用簡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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