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當事人一方就他方對證人之詰問,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向審判長:
(A)即時抗告
(B)準抗告
(C)聲明異議
(D)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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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8), B(120), C(4110), D(222), E(0) #136180

詳解 (共 9 筆)

#226876

交互詰問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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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155
第 167-1 條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 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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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520

(A)目前法條中並無「即時抗告」制度: 若被告或檢察官不服羈押、交保裁定提抗告時,「盡量於24小時內裁定」,通稱為即時抗告。

(B)準抗告意義:係當事人或非當事人,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不服,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方法

(D)聲請再議:係指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服,而經原檢察官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請求變更原處分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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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82

向審判長聲明異議。學說稱此救濟程序為「準抗告」

第四百八十五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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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257
nn 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當事...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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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153
逆轉裁判都是這樣演的...異議あり!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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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38
異議あ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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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17

看港片都是...律師:反對! 法官:反對有效.(或反對無效.證人必須回答)
是指這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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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034

交互詰問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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