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得實施勘驗?
(A)被告
(B)辯護人
(C)自訴人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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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32), C(57), D(7669), E(0) #136185
統計: A(218), B(132), C(57), D(7669), E(0) #136185
詳解 (共 5 筆)
#221830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 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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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281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
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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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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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679
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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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880
檢察官可以實施勘驗。被告、辯護人及自訴人都不能自行勘驗,只能在場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此項職權專屬於國家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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